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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4-01-20 15:12:14 点击:750

  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包括帮助的内容不同、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明知的推定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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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帮助的内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诈骗罪帮助犯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前者被限制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二是帮助的作用有别。

  

  2、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附属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但是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也就是说,应以帮助行为实质上造成的侵害后果为考量进行定性,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

  

  3、明知的推定有别

  

  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存在通谋时,如果为事前事中通谋则为正犯共犯,事后帮助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包庇等罪名;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则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依据经验法则综合判断。尤其在正犯未到案时,行为人与被帮助人的犯意联络无法查清,在没有供述的前提下需要依靠不同种类证据相互印证后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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